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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代购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与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跨境商品流通日益频繁,代购行为应运而生并迅速崛起,慢慢的变成为连接国内外市场、满足那群消费的人多元需求的重要桥梁。从亲朋好友间基于情谊的互助代购,到专业代购从业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代购形式愈发多样,触角延伸至全球各地。尤其是海外代购,凭借可提供国内市场稀缺商品以及相对优惠价格的显著优势,备受国内消费者热捧,其规模呈指数级增长,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模式与生活方式。
然而,在代购行业蒸蒸日上的背后,一系列法律问题悄然浮现。代购行为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微妙边界,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其中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界定问题,更是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而代购行为因其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交易环节的复杂性以及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在实践中极易与走私犯罪产生混淆,使得准确厘清二者界限变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方面,合法的代购行为在促进商品流通、丰富市场供给、满足那群消费的人个性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非消极作用,是市场经济活力的体现;另一方面,违法的代购行为,一旦突破法律界限演变为走私犯罪,不仅将使代购从业者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还会对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甚至影响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深入剖析代购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对于规范代购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本文将从代购行为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界定,深入分析二者的界限,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为代购从业者及消费的人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
代购,从字面意义理解,是指受托人基于他人的委托,为其代为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在真实的生活中,代购行为形式多样,其既可以是受托方基于亲友情谊提供的无偿帮助行为,也可能是受托方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有偿商业服务。从代购商品的来源地进行划分,代购行为可分为国内代购与海外代购。国内代购主要是指在本国境内,代购人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不一样的地区间代为购买商品的行为,例如,消费者委托别人在国内某城市的特定市场购买特色商品。而海外代购则是指受国内消费者委托,代购人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种种方式将商品带回国内交付给消费者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海外代购凭借其可以获取国内市场稀缺商品以及相对优惠的价格等优势,逐渐受到国内消费者的青睐,规模不断扩大。
此模式下,代购人亲自前往境外,在当地商场、专卖店等场所购买商品,而后将所购商品通过贴身携带的方式,经海关入境带回国内。例如,一些经常出国旅游、出差的人员,受国内亲友或消费者委托,在境外购买化妆品、名牌包包等商品,回国时携带入境。这种模式较为常见,具有操作相对简便的特点,但对代购人出入境的频率和携带商品的数量有一定限制。
代购人在境外购买商品后,通过国际快递公司,如DHL、FedEx等,将商品邮寄至国内消费者手中。该模式适合购买数量相对较多、体积较大或不方便个人携带的商品。不过,国际快递邮寄可能面临较长的运输时间,且存在商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同时还需遵守海关对于邮寄物品的相关规定。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代购人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代购业务。代购人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店铺,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购买境外商品,代购人负责在境外采购并通过平台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给消费者。这种模式依托电商平台的规范运营和物流体系,具有交易流程相对透明、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对完善等优势,但也受到平台规则和监管政策的约束。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模式下,代购人亲自前往境外,在当地商场、专卖店等场所购买商品,而后将所购商品通过随身携带的方式,经海关入境带回国内。例如,一些经常出国旅游、出差的人员,受国内亲友或消费者委托,在境外购买化妆品、名牌包包等商品,回国时携带入境。这种模式较为常见,具有操作相对简便的特点,但对代购人出入境的频率和携带商品的数量有一定限制。
代购行为应当基于合理自用或为他人合理代购的目的。根据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代购商品,若代购人能够证明其是为个人自用或受他人委托用于合理的个人消费,且数量和价值在合理范围内,一般可认定为合法代购。例如,个人出国旅游为亲友代购少量化妆品、保健品等,且价值未超过免税额度,这种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合法代购还要求代购人严格遵守海关的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种类、数量、运输方式等方面的限制。例如,对于某些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代购人必须事先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对于通过邮寄方式代购的商品,要符合海关关于邮寄物品的重量、体积、价值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代购人还应配合海关的检查和询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当代购人明知自己的代购行为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故意采取隐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时,其行为性质就可能转化为走私犯罪。例如,代购人将大量高档化妆品藏在行李箱的夹层中,企图逃避海关检查;或者在向海关申报时,故意低报商品的价值,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故意逃避申报与纳税的行为,一旦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如果代购人携带或邮寄的商品数量、价值明显超出了个人合理自用的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而是将这些商品用于商业销售牟利,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一些专业代购者长期、大量地从境外购买商品,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多次携带超量商品入境,且未申报纳税,然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获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海关关于个人物品进出境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应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在一些特定的免税购物政策下,如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免税额度,组织“水客”购买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且未补缴应缴税额。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走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离岛免税套代购为例,一些人会组织他人,利用其离岛旅客身份和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这些人可能是受利益诱惑的普通旅客,也可能是专门招募来提供身份信息的人员。购买者将这些本应用于个人消费的免税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含税价格销售给他人,通常是卖给从事二次销售的商家。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面,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虚假交易,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免税商品后,再集中进行销售牟利。
被告人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于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因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偷逃的税款、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法院综合这些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主观上明知走私行为违法仍实施,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在此方面缺乏有效辩护空间。
涉案货物为化妆品、护肤品、饰品等普通货物,并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不存在对货物性质认定的争议,难以在此方面开展有效辩护。
走私货物的数量及偷逃应缴税额,有购物记录清单、交易记录、海关核定证明书等多种证据证实,在数量和数额核定上无明显争议,难以从该角度进行辩护。
辩护人提出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税款及违法来得到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减少罚金数额,还提出违法来得到的应扣除差旅费用。法院认可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税款和违法来得到的等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认为差旅费用属于犯罪成本不应扣除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与陈某共同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牟利,偷逃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遂提起公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为Magic手机一部、Honor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三亚海关缉私分局的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61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因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与他人共同利用离岛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倒卖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款项20万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这些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上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走私,在此方面缺乏有效辩护空间。
涉案货物为化妆品等普通货物,并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不存在对货物性质认定的争议,难以在此方面开展有效辩护。
走私货物的数量、货值及偷逃应缴税额,有销售记录、转账记录、海关核税证明书等多种证据证实,在数量和数额核定上无明显争议,难以从该角度进行辩护。
辩护人提出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缴款项、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认可这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决定了相应罚金数额。
代购从业者应深入学习我国海关法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了解代购行为的合法边界和违法风险。例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关于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等,明确不同商品的关税税率、申报流程、免税额度等规定,确保在经营过程中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求,避免因无知而违法。
建立规范的采购、运输、申报、销售等业务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采购环节,要保存好购物凭证,准确记录商品的信息;在运输环节,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方式,并遵守海关对运输物品的相关规定;在申报环节,安排专人负责向海关按照实际申报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及时缴纳税款;在销售环节,确保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手续完备。此外,还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在进出境过程中,主动配合海关的检查和询问,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遇到海关对商品的认定、税额的核定等问题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做沟通和解决,如申请行政复议等,而不是采取对抗或逃避的方式。同时,要关注海关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经营策略,确保经营活动始终符合监管要求。
在选择代购时,要对代购者或代购平台做充分的了解和考察,选择那些拥有非常良好信誉、合法经营资质的代购渠道。例如,能查看代购者的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了解其经营历史和消费的人评价。对于一些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代购,或者承诺可提供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且来源不明商品的代购者,要保持警惕,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走私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同时也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在购买代购商品前,主动向代购者了解商品的采购渠道、是否依法申报纳税等情况。要求代购者提供商品的购物凭证、海关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商品的来源合法合规。如果代购者没办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或者对商品的来源和税费情况含糊其词,消费者应谨慎购买。此外,消费者还应了解不同商品的关税税率等税费信息,对于价格明显过低的商品,要考虑其是不是真的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消费者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参与违法代购活动同样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免税额度,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套代购”,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参与走私共同犯罪。因此,消费者要珍惜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借给他人用于代购活动,同时也要自觉购买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且来源可疑的商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法律环境。
代购行为,尤其是海外代购,在经济全球化与互联网普及的推动下,已成为国内消费者获取境外商品的重要方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促进了商品的流通与经济的发展。然而,代购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有着明确且不容忽视的界限。合法的代购行为建立在按照实际申报、依法纳税、合理自用以及遵守海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之上,而一旦代购人故意逃避申报纳税、超出合理自用范围进行商业牟利或利用政策漏洞实施“套代购”等行为,且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就极有可能跨越界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通过对于某代购案、唐某三亚套代购走私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代购行为违法犯罪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这不仅给代购从业者个人带来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也对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无论是代购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到代购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代购从业者应加强自身的合规经营管理,积极努力配合海关监管,确保代购行为合法合规;消费者则要选择合法的代购渠道,了解商品的合法来源及税费情况,避免参与违法代购活动。只有各方一起努力,才能在享受代购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