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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毕节6起典型案例曝光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纳雍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纳雍县阳长镇某农副产品批发销售中心涉嫌销售含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024年2月23日至24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百兴镇某特色豆腐脑烤鱼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准确度被破坏,执法人员现场在该电子秤上放2kg的标准砝码时,该电子秤显示4.810(斤),与标准砝码数值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赫章县某石材工艺品厂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案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百里杜鹃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8月20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里杜鹃分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百里杜鹃某五金经营部销售的燃气灶具“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里杜鹃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